33.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之情事,不包括下列何者?
(A)違反自律規範
(B)使用金融服務業自己之註冊商標
(C)損害金融服務業信譽
(D)虛偽不實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 B(845), C(13), D(23), E(0) #3414001
統計: A(35), B(845), C(13), D(23), E(0) #3414001
詳解 (共 2 筆)
#6725995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 5 條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各款之情事:
一、違反法令、主管機關之規定或自律規範。
二、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
三、損害金融服務業或他人營業信譽。
四、冒用或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註冊商標、服務標章或名號,致有混淆金融消費者之虞。
五、故意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六、對於業績及績效作誇大之宣傳。
七、藉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核准或備查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主管機關已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提供保證。
八、除依法得逕行辦理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外,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金融商品或服務,預為宣傳或促銷。
九、使用之文字或訊息內容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十、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附註與限制事項。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各款之情事:
一、違反法令、主管機關之規定或自律規範。
二、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
三、損害金融服務業或他人營業信譽。
四、冒用或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註冊商標、服務標章或名號,致有混淆金融消費者之虞。
五、故意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六、對於業績及績效作誇大之宣傳。
七、藉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核准或備查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主管機關已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提供保證。
八、除依法得逕行辦理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外,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金融商品或服務,預為宣傳或促銷。
九、使用之文字或訊息內容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十、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附註與限制事項。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