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商品危害消費者身體,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 其無過失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B)企業經營者不負責任
(C)企業經營者仍應負全部責任
(D)企業經營者僅負一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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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6), C(2), D(0), E(0) #3385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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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4168
題目解析 本題涉及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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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7條
  1.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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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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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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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14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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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7 1. 從事設計、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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