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司法警察逮捕現行犯後,下列何項非屬刑事訴訟法第92條得經檢察官許可而不予解送之情形?
(A)所犯為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
(B)所犯為請求乃論之罪,其請求已經撤回者
(C)所犯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賭博罪
(D)所犯為刑法第349條之普通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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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0), C(17), D(37), E(0) #3705668

詳解 (共 1 筆)

#7325900

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 349 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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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0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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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警察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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