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為臺灣證券交易所受雇人,因業務上關係知道期貨交易所將發行某股票選擇權契約,且獲悉重大影響該股票選擇權契約價格消息,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即進行其有關股票現貨交易,依期貨交易法之規定,甲是否應負刑責?
(A)不合法,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B)不合法,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C)甲是進行股票現貨交易而非期貨交易,故其行為係屬合法
(D)因甲是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受雇人,而期貨交易法所規範內線交易之對象不包括現貨機構之人員,故其行為係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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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4), C(0), D(0), E(0) #694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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