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專利之國際優先權,下列何者有誤?
(A)此制度主要目的在保障發明人不致於在某一會員國申請專利後,公開、實施或 被他人搶先在其他會員國申請該發明,以致不符合專利要件,無法取得其他會員 國之專利保護;
(B)發明人得主張國際優先權之期間:發明或新型專利為在第一次申 請專利之日起 12 個月;
(C) 發明人得主張國際優先權之期間:設計專利為在第一 次申請專利之日起 6 個月;
(D)當專利權主張被認可時,專利權之期限以優先權日 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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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8), C(18), D(66), E(0) #2923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