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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2.民法#71772 | 科目:國營事業◆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2.民法#71772

年份:106年

科目:國營事業◆民法

33. 關於時效取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5年,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
(B)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登記之不動產10年,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C)惡意、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5年,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
(D)惡意、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10年,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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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52393
未解鎖
(A) 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自主的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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