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時效取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5年,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
(B)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登記之不動產10年,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C)惡意、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5年,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
(D)惡意、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10年,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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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1), B(69), C(9), D(13), E(0) #1869124

詳解 (共 2 筆)

#4311950

動產:

(1)善意無過失-->5年 

(2)惡意-->10年


不動產(限他人未登記):

(1)善意無過失-->10年

(2)惡意-->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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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0128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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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52393
未解鎖
(A) 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自主的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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