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非因捷運營運機構之過失,對於非旅客造成死亡或傷害者,營運機構之責任為
(A)可不負任何責任
(B)仍應負賠償責任
(C)應酌給恤金或醫療補助
(D)以上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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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75), C(943), D(47), E(0) #565592
統計: A(113), B(75), C(943), D(47), E(0) #565592
詳解 (共 3 筆)
#1046639
第46條(損害賠償與卹金醫療補助費之酌給)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害人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前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害人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前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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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886
有過失 無過失
旅客 大眾捷運法+民法 民法
非旅客 民法 大眾捷運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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