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下列何者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違序行為?
(A)無照經營電玩業
(B)冒用他人學生證
(C)群眾聚集靜坐,抗議政府施政不當
(D)深夜在學校操場中裸體奔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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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766), C(47), D(552), E(0) #313898
統計: A(84), B(766), C(47), D(552), E(0) #313898
詳解 (共 7 筆)
#776985
需有"不聽勸阻"這個要件才成立,所以B選項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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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927
社維法§83第一項第二款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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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425
所以可以於公共場所裸體,除遭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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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876
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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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857
學校操場不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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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9451
第64 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二))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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