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8.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
交通之處。該故障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行車時
速40公里之路段,車輛故障標誌應
(A)懸掛於車身之前端
(B)豎立於車身
後方1~5公尺之路面上
(C)豎立於車身後方5~30公尺之路面上
(D)豎立於
車身後方30~60公尺之路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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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59), C(2781), D(205), E(0) #2049975
統計: A(10), B(159), C(2781), D(205), E(0) #2049975
詳解 (共 2 筆)
#3530446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
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依下列規定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一、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二、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三、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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