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9. 下列關於刑法第 15 條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規定一定之作為義務,行為人單純違反義務,即構成犯罪
(B)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義務而不防止者,即構成犯罪
(C)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違反者,即構成犯罪
(D)基於契約而自願承擔刑法上的作為義務,違反者,即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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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52), C(44), D(96), E(0) #1598420
統計: A(208), B(52), C(44), D(96), E(0) #1598420
詳解 (共 5 筆)
#2880830
就duke_tea8的例子的話……
負有 "良俗" 被期待 "抽象的義務"該做 該做為的行為。(依社會觀感、法理來決定)
而見死不救的話是
刑法 第 293 條 (無義務者之遺棄罪)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 第293條 |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甲的這種見死不救行為就是一種不純正不作為==>正確,法律沒明文禁止不能見死不救。293的成立要看社會觀感(被期待應有的作為的程度和當事人的情況來判斷,如果明知這條路很少人走,死的機會很大就會成立。)
一、良俗正常是期待甲會有打救護車才對。(乙的法益保護的可能性)293條法律上有防止義務而不防止者,即構成犯罪
(如果社會常理認為甲這種情況把乙丟下不管,不叫救護車是正常的話,293就是不構成犯罪)
二、法益侵害的因果發生地位的依存度高低。乙看到這情況,甲跌倒快死了。而這一條路很少人來,且周圍都沒有人…這個時候法益侵害的因果依存的支配就相當的高。就會屬於極積的不作為。而如果周圍人很多的話,法益侵害的因果就低了就不易成立遺棄罪。山中看到人跌倒和都市看到人跌倒的不同。
二、法益侵害的因果發生地位的依存度高低。乙看到這情況,甲跌倒快死了。而這一條路很少人來,且周圍都沒有人…這個時候法益侵害的因果依存的支配就相當的高。就會屬於極積的不作為。而如果周圍人很多的話,法益侵害的因果就低了就不易成立遺棄罪。山中看到人跌倒和都市看到人跌倒的不同。
三、義務的正當性要求,294 和295的身份義務要求較高。一般人無義務用293。
純正不作為 和不純正不作為
這依字面解釋該是這樣 這個 "正" 是正是、正因 的意思。所以這純正和不純正是在說因果。
所以 依字面解釋是
純粹 正因 為你對法律的不作為,所以才造成 犯罪(該說侵害社會或他人的法益)的結果。
不服兵役、繳稅、有的沒的。法條明定 因你不作為而變成罪的結果。
而
不純正不作為 (非法律所期待,而是社會、契約所期待的可能做為=>根據各種情況可能成立犯罪,但也可能不成立犯罪,純靠法官心證來來決定你有多少義務,例如救生員沒救到泳客 可能成立業務過失致死也可能不成立,不是人死了一定成立)
不是正因為你對法律的不作為,才造成(侵害社會或他人的法益)的結果。=>這原因不是你造成的,但全世界都期待你有作為,但你不作為就是犯罪。
依照習慣、良俗、契約(善良管理人,要比處理自已的事情更注意,負有更大的義務=>例如救生員)來決定有沒有這義務,決定構不構成侵犯社會或他人的侵權行為。(抽象)
另外to duke_tea8的例子…
甲心想就這樣讓乙死了也好,於是就不救乙, 導致乙死亡=>這是有惡意的消極行為,所以這是不純正不作為的遺棄罪…。
積極(有支配性)的作為(把路封死,確保沒人路過好讓乙死):不純正不作為的殺人罪
=>乙不是因你而跌倒所以死掉,法律沒說你不能封路,並且甲的行為是出自希望乙死掉,但大家社會良俗期待甲會救乙。
下一個接手,看有沒有更好的方向解釋?純正=>依法律禁止。不純正=>自由心證這行為成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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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4555
純正不作為
指的是唯有以不作為的方式才能成立的犯罪,例如刑法第149條公然聚
眾不遵令解散罪,相關公務人員下命令要求你們解散,你們不解散就成
立這個罪,而這裡的不解散行為就是一種純正不作為,而刑法149條就是一種純正不作為犯,只有不作為(不解散)才會成立這個罪,你無法以任何作為的方法來成立這個罪。
不純正不作為
指的是以不作為的方式來實現通常要以作為才能成立的犯罪。例如甲非
常討厭乙,希望乙死掉。通常來講,甲可能會用開槍射死乙、拿刀子刺
死乙、用拳頭打死乙等方式,而上述的槍殺、刀刺、拳打就是一種作為
,但今天甲想要用不作為的方式來殺死乙,甲看見乙走路不小心跌倒撞
到頭,傷勢嚴重昏過去,甲心想就這樣讓乙死了也好,於是就不救乙,
導致乙死亡,而甲的這種見死不救行為就是一種不純正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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