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郵政法第40條第1款規定:未經中華郵政公司委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A公司於98年6月至12月經營遞送信函業務,經交通部於98年6月15日及9月20日派員查證屬實,乃依上開規定於98年12月5日及99年1月5日分別處A公司罰鍰新臺幣10萬元,並分別通知A公司停止營業行為。試問99年1月5日裁罰之適法性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合法,第二次罰鍰處分為執行罰
(B)違法,違反誠信原則
(C)違法,違反比例原則
(D)違法,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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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9), B(155), C(147), D(1391), E(1) #397963
統計: A(809), B(155), C(147), D(1391), E(1) #397963
詳解 (共 8 筆)
#702558
重點不是沒有派員查證
重點是他沒有先通知其停止營業
而後分別通知,法條是規定如果通知停止營業後仍繼續
才可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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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982
查證行為+開罰ㄧ次=完。(如果查證100次-還是只能開罰ㄧ次),要麻就查完時,趕快裁罰,再來查,再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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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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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518
不是可以連續處罰嘛?題目沒有說明業者是否因第一次開罰後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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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760
喔喔,似乎懂了,謝謝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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