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曾就入出國及移民法之那一部分相關規定進行審查並宣告違憲?
(A)外國人暫時收容
(B)外國人入國審查
(C)外國人居留申請
(D)人口販運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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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2), B(71), C(34), D(69), E(0) #1916271
統計: A(2312), B(71), C(34), D(69), E(0) #1916271
詳解 (共 3 筆)
#4656264
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是泰國籍蘇先生、印尼籍外勞PUR先生遭移民署強制驅逐前,分別遭收容90日【註:司法院後發現計算有誤,自行更正為240日,但更正日期不明】、145日,2人聲請提審遭拒,不服法院決定經救濟未果後,聲請釋憲。本案涉及外國人遭驅逐前由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的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違憲的爭議。大法官認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未賦予暫時收容人即時的司法救濟和由法院審酌延長收容期間,皆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保障人民身體自由的意旨,應該於2年內失效。本號解釋共有9份意見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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