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者不屬於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依法應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之相關單位或人員?
(A)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B)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C)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
(D)就業服務法第46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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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42), C(24), D(686), E(0) #140537
統計: A(48), B(42), C(24), D(686), E(0) #140537
詳解 (共 3 筆)
#1327162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合乎第2條規定情事之日起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60日之限制。(第2項)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一、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所屬之工會。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三、事業單位之全體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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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716
第 2 條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 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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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8144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
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
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A)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B)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C)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D)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
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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