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有關遷出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A)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出境二年以上,得不為遷出登記
(B)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出境二年以上,得不為遷出登記
(C)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得不隨同遷徙
(D)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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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36), C(545), D(48), E(0) #277595
統計: A(16), B(36), C(545), D(48), E(0) #277595
詳解 (共 1 筆)
#1214827
第16條
得不為遷出登記:1. 服兵役
2. 國內就學
3. 入矯正機關收容
4. 入住長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
全戶遷徙時,應隨同遷徙登記:
1. 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縱人口
2. 矯正機關收容人
3. 出境未滿兩年者
出境2年以上未入境者, 包含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 應為遷出登記, 但以下情形之一不適用:
1. 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2. 隨我國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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