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26 號解釋,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
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又其約定需經過何種程序才有法定效力?
(A)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B)須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C)不須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D)須經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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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416), C(13), D(131), E(0) #1482354
統計: A(161), B(416), C(13), D(131), E(0) #1482354
詳解 (共 3 筆)
#1555414
整理比較
團体協約簽訂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後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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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170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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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1270
釋字726
解釋文: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上開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計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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