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等項
目。有關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的條文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A)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
(B)每人每次以補助 3 個月為原則
(C)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D)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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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1), B(245), C(125), D(839), E(0) #1751857
統計: A(611), B(245), C(125), D(839), E(0) #1751857
詳解 (共 5 筆)
#4865416
緊急生活扶助 (第6條) | 事實發生6個月 |
傷病醫療補助(第9條) | 事實發生3個月 |
兒童托育津貼(第10條) | 事實發生6個月 |
法律訴訟補助(第11條) | 事實發生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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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7129
(D)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 6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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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5206
(D)>>6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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