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國民年金法第2條所定之保險事故為何?
(A)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
(B)老年、身心障礙及傷害
(C)老年、身心障礙及疾病
(D)老年、身障、遺金、生育、喪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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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40), C(53), D(816), E(0) #158431
統計: A(115), B(40), C(53), D(816), E(0) #158431
詳解 (共 6 筆)
#214097
100年有修這條
出了老年、身心障礙、死亡外多加上了一個生育給付
這是為了台灣目前高齡化加上少子化的問題所增加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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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545
有工作保勞保,無工作保國保。勞保保障有工作者的生育風險,而國民年金法保障無工作者(如:家庭主婦)的生育風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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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743
國民年金法(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第2條
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及死亡四種。
第2條
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及死亡四種。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分別給與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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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184
在申論題之中。。。。可以思考生育給付是不是真的在國民年金下該有的給付項目
按學理來說。個人覺得不太對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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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5993
國民年金法§ 2
保險事故 老年 生育 身心障礙 死亡
給付 老年年金給付 生育給付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喪葬給付 遺屬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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