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18 條所示,經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者,法院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並施予多少年之特殊教育?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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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816), C(154), D(20), E(0) #733861

詳解 (共 9 筆)

#1214257
舊法是應2年-->中途學校
新法才是不得逾2年且不限定只在中途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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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6556

第19條(審前報告之裁定)

  法院依前條之聲請,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七日內對被害人為下列裁定
  一、認無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並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其為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亦同。
  二、認有安置之必要者,應裁定安置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立或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二年。
  三、其他適當之處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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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890
104.2.4修正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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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26
應裁定安置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 立或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 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二年。 
 那麼答案A 1年 裁定在規範的兩年內 也沒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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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064
第 19 條(已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法)法院依前條之聲請,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七日內對被害人為下列裁定: 一、認無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並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 其為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 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亦同。 二、認有安置之必要者,應裁定安置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 立或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 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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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148
這麼說好像也沒錯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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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566
第 19 條法院依前條之聲請,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七日內對被害人為下列裁定: 一、認無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並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 其為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 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亦同。 二、認有安置之必要者,應裁定安置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 立或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 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二年。 三、其他適當之處遇方式。 前項第一款後段不付安置之被害人,於遣返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續予輔導,移民主管機關應儘速安排遣返事宜, 並安全遣返。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第一項被害人施予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 輔導。但有第一項第一款後段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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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565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條例 104.02.04  修正公布之名稱及全文 5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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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6415
第 19 條 法院依前條之聲請,於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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