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承上題,甲所有建物經 A 縣政府公告指定為古蹟,乙為系爭建物之共有人,以 A 縣政府文化資產審 議程序並未依規定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且公告指定為古蹟時,亦未函知其建物已指定為古蹟,而 提起訴願。此項公告指定處分之效力為何?
(A)乙為建物共有人,未經陳述意見,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公告指定處分無效
(B)乙為建物共有人,雖未經陳述意見,惟尚非不得補正,公告指定處分未補正乙之陳述意見程序, 得予撤銷
(C)乙為建物所有人,公告指定處分未經合法送達,不生對外效力,公告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D)乙為建物所有人,公告指定為對物之一般處分,雖未經乙陳述意見及送達,仍屬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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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90), C(9), D(32), E(0) #688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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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7878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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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5732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乙為建物共有人,未經陳述意見,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公告指定處分無效 >>>得補正
(B)乙為建物共有人,雖未經陳述意見,惟尚非不得補正,公告指定處分未補正乙之陳述意見程序, 得予撤銷 
(C)乙為建物所有人,公告指定處分未經合法送達,不生對外效力,公告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非第一百十一條規定之事由,應非自始不生效力?應屬行政程序有瑕疵。
(D)乙為建物所有人,公告指定為對物之一般處分,雖未經乙陳述意見及送達,仍屬合法有效.>>>公告指定處分未補正乙之陳述意見程序, 得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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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8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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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條(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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