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該許可辦法屬法規命令之性質
(B)投資人為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臺投資
(C)投資人應將所許可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將到達情形報主管機關查核
(D)投資人於實行出資後 6 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投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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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212), C(339), D(1428), E(0) #1718423
統計: A(33), B(212), C(339), D(1428), E(0) #1718423
詳解 (共 6 筆)
#254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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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8324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10
投資人應將所許可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將到達情形報主管機 關查核。 投資人經許可投資後,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之出資,期限屆滿後不得再 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延展者,不在 此限。 投資人於實行出資後二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投資額;其投資額 之核計方式、審定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準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 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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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222
投資人應將所許可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將到達情形報主管機 關查核。
投資人於實行出資後二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投資額
其投資額 之核計方式、審定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準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 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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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8806
補:
B選項在同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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