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有關法庭錄音、錄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裁判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B)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裁判後2 年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C)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後2年,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
(D)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為散布,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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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88), C(121), D(529), E(0) #2436162

詳解 (共 6 筆)

#4785413
法院組織法第90-1條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法院組織法第90-2條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


法院組織法第90-4條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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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8588
(A)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裁判後 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X;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 個月內聲請)
(B)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裁判後 2 年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X;得於裁判「確定」後 2 年內)
(C)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後 2 年,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X;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
(D)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為散布,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O)

法院組織法 第 90-1 條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

法院組織法 第 90-2 條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保存期限)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

法院組織法 第 90-4 條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禁止散布、公開播送或不當使用;違反者之處罰)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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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7314
(A) 第90條之1(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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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4 條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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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5293
法院組織法(A)90-1(B)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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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8617
第 90-1 條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 90-2 條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

第 90-4 條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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