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乙、丙、丁、戊、己等六人分別共有 A 地,其中的甲、乙、丙、丁將 A 地全部出賣給戊。依近年最
高法院判決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丁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
(B)甲、乙、丙、丁不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因為共有人不得為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的受讓人
(C)甲、乙、丙、丁不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因為有利害衝突顯失公平情形,難認正當
(D)甲、乙、丙、丁將 A 地出賣給戊時,因為並非出賣應有部分,故己不得主張先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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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7), B(582), C(177), D(95), E(0) #1861659
統計: A(667), B(582), C(177), D(95), E(0) #1861659
詳解 (共 3 筆)
#5923742
112最新修法,多數共有人不能再以多數決移轉給共有人之一了
變成名為買賣,但實質上為分割之方式給特定共有人
再考的話要選C ==>因為有利害衝突顯失公平情形,難認正當
變成名為買賣,但實質上為分割之方式給特定共有人
再考的話要選C ==>因為有利害衝突顯失公平情形,難認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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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6250
出自許文昌老師跟曾文田老師編著四人以土地法34-1 處分時 可以將a地出售於 不同意之共有人 但不得出售於同意之人
然依題旨並未提及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 故答案a不全然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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