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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重複)#71513 |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重複)#71513

年份:105年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34 甲、乙、丙、丁、戊、己等六人分別共有 A 地,其中的甲、乙、丙、丁將 A 地全部出賣給戊。依近年最 高法院判決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丁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
(B)甲、乙、丙、丁不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因為共有人不得為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的受讓人
(C)甲、乙、丙、丁不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因為有利害衝突顯失公平情形,難認正當
(D)甲、乙、丙、丁將 A 地出賣給戊時,因為並非出賣應有部分,故己不得主張先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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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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