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監所管理員(男)、監所管理員(女):監獄行刑法概要#129556
年份:114年
科目:司法◆監獄行刑法概要
34 監獄行刑法對於受刑人之申訴、訴訟各項時效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審議小組認為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五日內補正
(B)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C)訴訟之提起,應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D)本法第 93 條第 1 款處分或管理措施、第 2 款、第 3 款拒絕請求之申訴,應自受刑人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次日起,十五日不變期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