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關於刑法之幫助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幫助他人實行犯罪,需他人知幫助之情
(B)幫助行為包括了物理上與精神上之助力
(C)對犯罪之事後幫助,並不會構成幫助犯
(D)對犯罪之幫助,必須對犯罪具有效助力
統計: A(3143), B(249), C(1720), D(248), E(0) #1782890
詳解 (共 10 筆)
刑法上之幫助犯,僅有正犯實施前之事前幫助及正犯實行時之事中幫助,對於犯罪後之幫助,除法律特別有規定外,應不成立幫助犯。
刑法上所謂幫助犯者,係指於他人實施犯罪之前或犯罪之際,予以助力,使之易於實施或完成犯罪行為之謂,故以「事先幫助」及「事中幫助」為限,若於他人犯罪行為完成後,予以助力,即學說上所謂「事後幫助」,除法律別有處罰規定外,不成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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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幫助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事後之幫助,並不成立幫助犯
(B)幫助行為須對於正犯之犯罪,具有影響力
(C)對於預備犯之幫助亦可成立幫助犯
(D)片面之幫助亦可成立幫助犯
鐵路高員級◆法學知識- 102 年 - 102年一般警察人員三等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0413
答案:C
相關考題
C
關於幫助犯之敘述,下列何者與我國刑法的規定不符?
(A)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受幫助之他人雖不知幫助之情,仍得成立幫助犯
(B)受幫助之正犯著手實行後,幫助犯始得加以處罰
(C)幫助犯按正犯之刑處罰之
(D)心理幫助行為(例如以言詞對正犯於著手實行時加以助勢、鼓舞)亦得成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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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受幫助之他人雖不知幫助之情,仍得成立幫助犯
這會不會很像那種:幫別人托運行李,結果裡面是毒品,雖不知情,但仍然有罪
(D) 選項並非「片面幫助」而是「幫助未遂」。對犯罪之幫助,必須對犯罪具有效助力 ,才能成立幫助犯。如果對犯罪沒有助力,那就是幫助未遂(或稱無效幫助),因為沒有危害性,故不能成立幫助犯。
片面幫助:
指的是刑法30條1項後段「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縱使正犯不知道幫助犯的幫助行為的存在,也不影響幫助犯的成立。
幫助未遂:
1. 有兩種類型:① 幫助行為尚未完成;② 未能達到幫助效果
2. 由於此等幫助未遂行為,對於正犯之著手實行行為或其結果之發生,沒有任何助益作用,因此實務見解認為缺乏危害性,不成立幫助犯(96年度台上字3759號判決)。
文章參考來源:
幫助犯之判斷標準及其在實務上之相關問題(上);孫啟強(高雄高分院法官);
司法周刊2 版,民國107年1月23日
file:///C:/Users/USER/AppData/Local/Temp/20180223-1889-2.pdf
何謂幫助犯?
依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 為者,為幫助犯。」
幫助犯之成立要件有四:
一、被幫助人
(一)被幫助人須實現「故意」之「不法構成要件行為」,即被幫助人之行為
須具備故意犯之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
(二)被幫助人須「特定或得特定之人」,且被幫助人須已經成立犯罪
(即已著手),始有檢驗行為人是否成立幫助犯之餘地。
二、幫助人須有「幫助行為」
(一)凡對於正犯之犯罪行為予以物質(有形)或精神(心理)之助力,(B)
使正犯得以或易於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或使正犯之行為造成更大之損害者
,均屬之。
(二)幫助犯須有幫助犯意,若被幫助人原無犯意,行為人可能成立教唆犯。
(三)通說 認為幫助行為,可以不作為方式為之。
但限於幫助者,具有保證人義務始足當之。
(四)幫助行為,必須於事前或事中介入,
1 必須是既遂或實行行為終了前介入。
2 事後(既遂或實行行為終了後)始介入,不能成立事後幫助犯,
惟仍可能成立其他罪名(例如贓物罪)。
三、幫助行為與正犯之實行行為間,須具有「因果關係」
(一)若正犯未使用幫助者之工具,亦稱為「未遂幫助」。
1 通說認為此屬刑罰不處罰行為。
2 幫助犯採「從屬性之惹起理論」
幫助犯所以須處罰,乃因其透過正犯之犯罪行為而惹起法益之侵害
(間接侵害法益)。
(二)必須幫助行為與正犯之實行行為之間,須具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幫助犯。
四、幫助人須有「幫助故意」
(一)幫助故意須具備雙重內涵,
1 即須對幫助行為具有認識、意欲(又稱「共犯故意」、「幫助故意」)
2 且須具備使正犯實現不法構成要件既遂之認識、意欲(又稱「構成要件故
意」、「幫助既遂故意」)。
(二)若無使正犯行為達成既遂之真意,既無侵害法益之意思,自不成立幫助犯。
(A)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C)幫助犯的定義
74年度台上字第6362號
刑法上之幫助犯,僅有正犯實施前之事前幫助及正犯實行時之事中幫助,
對於犯罪後之幫助,除法律特別有規定外,應不成立幫助犯。
71年度台上字第843號
刑法上所謂幫助犯者,係指於他人實施犯罪之前或犯罪之際,予以助力,使之易
於實施或完成犯罪行為之謂,故以「事先幫助」及「事中幫助」為限,
若於他人犯罪行為完成後,予以助力,即學說上所謂「事後幫助」,除法律別有
處罰規定外,不成立幫助犯。
(D)對犯罪之幫助,必須對犯罪具有效助力,才能成立幫助犯。
若對犯罪沒有助力,那就是幫助未遂(或稱無效幫助),因為沒有危害性,不能成立幫助犯。
幫助未遂:
1. 有兩種類型:① 幫助行為尚未完成;② 未能達到幫助效果
2. 幫助未遂行為,對正犯之著手實行行為或其結果之發生,沒有任何助益作用,
因此實務見解認為缺乏危害性,不成立幫助犯(96年度台上字3759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