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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6186 |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6186

年份:112年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34 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結果,應作成鑑別通知書送達受鑑別人。受鑑別人對於鑑別結果不服者,得經原鑑別機關(單位)向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異議。受鑑別人對鑑別異議結果,得如何救濟?
(A)得提起訴願
(B)得聲請提審
(C)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D)不得再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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