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實務見解,關於懲戒法院法官迴避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承審法官與被付懲戒人訂有婚約並同居多時,但尚未結婚,因民法規定,婚約不得強迫履行,故無須迴避
(B)以法官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其認定標準,應以一般通常人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足生懷疑為準
(C)聲請迴避之原因與理由,必須證明之,並得於審理程序中隨時提出,聲請以 1 次為限
(D)法官迴避之聲請,由上級懲戒法院裁定之;對該裁定,受迴避命令之法官不得聲明不服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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