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將假釋出獄者置於假釋官之下加以監督輔導,防止其再犯,並促進其適應社會生活的作法。這是屬於下
列何種社區處遇方式?
(A)保護管束
(B)監外就業
(C)更生保護
(D)中途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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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 B(20), C(121), D(21), E(0) #3049053
統計: A(293), B(20), C(121), D(21), E(0) #3049053
詳解 (共 2 筆)
#7323171
這題考的是刑事司法社會工作中的「社區處遇」(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方式。關鍵在於題幹中提到的「假釋出獄者」與「監督輔導」。
為什麼是「保護管束」?
在台灣的法律架構下(特別是《刑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保護管束主要適用於以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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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期間者: 假釋出獄後,在剩餘刑期內必須接受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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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者: 法院判決緩刑時,可併宣告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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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保護管束之保安處分者: 如未成年人的感化教育後轉為保護管束。
核心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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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與輔導並行: 既要防止其再犯(監督),也要協助其重新適應社會(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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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者: 實務上由地檢署的「觀護人」(即題目所稱之假釋官概念)執行。
其他選項的定義與區別
| 選項 | 核心定義 | 關鍵區別 |
| (B) 監外就業 | 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白天外出工作,晚上回監獄。 | 身份仍是「受刑人」,尚未假釋出獄。 |
| (C) 更生保護 | 提供出獄後的經濟援助、就業媒合或心理諮商。 | 屬於「自願性」的福利服務,不具強制監督性質。 |
| (D) 中途之家 | 提供短期住宿與半開放式的管理環境。 | 是一種「居住場所」,作為回歸社會的過渡橋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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