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某直轄市因為棒球場的預算追加,必須在休會期間召開臨時會,下列何者無法召集臨時會?
(A)直轄市長的請求
(B)直轄市議長的請求
(C)直轄市議員三分之一以上的請求
(D)中央主管機關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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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45), C(43), D(614), E(0) #3183652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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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34

III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召集臨時會:

一、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請求。
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三、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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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IV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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