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開車闖紅燈,撞死正一邊過馬路一邊滑手機之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主張乙若專心過馬路,就會看到甲的車,故乙對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甲無須賠償
(B)如果甲受僱於丙公司,負責送貨,甲於送貨途中撞死乙,則乙之配偶丁得向丙求償
(C)乙之配偶丁安葬乙後,得向甲請求賠償喪葬費
(D)乙之配偶丁得向甲請求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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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05), B(282), C(127), D(155), E(0) #2851616

詳解 (共 10 筆)

#5358053

補充相關民法法條

 

192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193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194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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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6851
關鍵字:闖紅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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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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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得主張乙若專心過馬路,就會看到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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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225
甲仍須賠償,但乙與有過失,因乙死亡,甲仍得向其利害關係人請求部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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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94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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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6318

(A) 甲得主張乙若專心過馬路,就會看到甲的車,故乙對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甲無須賠償

184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B) 如果甲受僱於丙公司,負責送貨,甲於送貨途中撞死乙,則乙之配偶丁得向丙求償

188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C) 乙之配偶丁安葬乙後,得向甲請求賠償喪葬費

 192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 乙之配偶丁得向甲請求慰撫金

194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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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1435
(A)民法217條:
1.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2.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3.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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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8606
(A) 甲得主張乙若專心過馬路,就會看到甲的車,故乙對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甲無須賠償
【民法--侵權行為】
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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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7 條:
1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被害人乙過馬路並不會因此造成甲闖紅燈之行為,過馬路與闖紅燈之間並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今日被害人乙是闖紅燈衝出來與綠燈直行車輛擦撞,此時被害人的過失行為與損害的發生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B) 如果甲受僱於丙公司,負責送貨,甲於送貨途中撞死乙,則乙之配偶丁得向丙求償
【民法-侵權行為】
第 188 條:
1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3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C) 乙之配偶丁安葬乙後,得向甲請求賠償喪葬費
【民法-侵權行為】
第 192 條:
1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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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乙之配偶丁得向甲請求慰撫金
【民法-侵權行為】
第 194 條--精神慰撫金: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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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名思義就是不能用「財產」來衡量的,比如被車撞傷,會有醫藥費支出的財產上損害,這部分是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拿單據來請求。但除此之外,被害人因為受傷產生的身體上、心理上痛苦,沒有一個標價,也不是可以交易的對象,這是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因為沒有交易價格、市場行情,實務上就是由法院依照情節、雙方的狀況,來核定一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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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補充:法人之名譽或信用因他人之不完全給付致受有損害,得否依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結論: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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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名譽或信用,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遭侵害,致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之損害,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得僅因法人無精神上痛苦,即一概否准其請求,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裁定主文,已為統一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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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認為時間浪費屬於非財產上損害,擴大非財產上損害的範圍。所以,不一定要「精神上的痛苦」才算。
從這裡來看,也不能說法人沒有精神上痛苦,就不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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