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開車闖紅燈,撞死正一邊過馬路一邊滑手機之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主張乙若專心過馬路,就會看到甲的車,故乙對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甲無須賠償
(B)如果甲受僱於丙公司,負責送貨,甲於送貨途中撞死乙,則乙之配偶丁得向丙求償
(C)乙之配偶丁安葬乙後,得向甲請求賠償喪葬費
(D)乙之配偶丁得向甲請求慰撫金
統計: A(4605), B(282), C(127), D(155), E(0) #2851616
詳解 (共 10 筆)
補充相關民法法條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A) 甲得主張乙若專心過馬路,就會看到甲的車,故乙對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甲無須賠償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B) 如果甲受僱於丙公司,負責送貨,甲於送貨途中撞死乙,則乙之配偶丁得向丙求償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C) 乙之配偶丁安葬乙後,得向甲請求賠償喪葬費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 乙之配偶丁得向甲請求慰撫金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1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B) 如果甲受僱於丙公司,負責送貨,甲於送貨途中撞死乙,則乙之配偶丁得向丙求償
第 188 條:
1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3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C) 乙之配偶丁安葬乙後,得向甲請求賠償喪葬費
1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