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監察院應向何機關提出糾正案?
(A)行政院或有關部會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C)立法院會議
(D)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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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22), B(883), C(696), D(479), E(0) #1890849
統計: A(4122), B(883), C(696), D(479), E(0) #1890849
詳解 (共 6 筆)
#305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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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088862
憲法第97條:
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糾正案 →移送:行政院及各部、會
公務人員失職或違法→糾舉、彈劾→移送:法院(涉及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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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1850
彈劾:向 司法院公懲會 提出,彈劾公務員 (不能對民意代表彈劾)
糾舉:向 公務員的長官 提出,針對”人”
糾正:向 行政機關 提出,針對”事”(針對行政機關,不能對立法院司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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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1176
補充: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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