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下列何者為刑法上之加重結果犯?
(A)傷害致死罪
(B)加重強盜罪
(C)重傷罪
(D)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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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6), B(425), C(62), D(801), E(0) #1883129
統計: A(866), B(425), C(62), D(801), E(0) #1883129
詳解 (共 5 筆)
#3029426
因一個普通傷害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或是重傷,在刑法上又稱為加重結果犯,但發生加重的結果並不必然就會成立加重結果犯,仍然應該就行為人能否「預見」這個加重結果之發生為它的成立要件。
而所謂能預見,乃是以客觀情形下去判斷,與行為人自身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若是行為人主觀上可以預見,而加重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時,則屬間接故意的範圍。
也就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重傷的直接或間接故意,加上事後客觀觀察,此加重結果之發生具有相當性及必然性,那就是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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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8231
例如:某甲以傷害某乙之故意,持刀劃傷乙之手臂,但由於乙閃躲之故,甲不慎將所持之刀,刺入乙之心臟,造成已死亡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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