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下列何者非租賃契約中出租人之義務?
(A)交付及保持義務
(B)修繕義務
(C)返還押租金義務
(D)費用償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4), B(87), C(520), D(500), E(0) #2646641

詳解 (共 3 筆)

#4783578
(D)費用償還 第431條 承租人就租賃...
(共 12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8
0
#4692232
(A)交付及保持義務: 此對應民法第 ...
(共 29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6084002

出租人之義務 答案選項參照法條,供大家參考~^^

(A) 交付及保持義務
民法§423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B) 修繕義務
民法§429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ㅤㅤ
民法§430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D) 費用償還
民法§431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