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中華民國憲法經過第七次修憲後,其中有關婦女保障名額的規定,明訂各政黨全國不分區與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當選名單中,婦女名額不得低於幾分之幾?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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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2), B(149), C(304), D(29), E(0) #375474

詳解 (共 2 筆)

#680762
(2)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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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377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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