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就票據善意取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以保護善意取得之人,增進票據流通
(B)係規範票據權利存在與行使
(C)真正權利人,喪失原有的權利
(D)需無重大過失,且不知前手無處分權,則執票人取得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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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5), D(0), E(0) #3389295

詳解 (共 1 筆)

#6432967

第 11 條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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