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工業園區內各種用地,應按所核定之計畫使用;如有違反者,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A)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理
(B)通知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依產業創新條例、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處理
(C)各該主管機關得處以土地所有權人該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並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個月內 提出改善計畫
(D)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定,並通知相關 機關回復原編定及廢止原核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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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3), C(7), D(21), E(0) #296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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