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有關藥品查驗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某藥品曾因藥品療效安全性有關原因被廢止該許可證,日後首家申請相同成分、劑型、劑量之藥品許可證, 得依學名藥規定辦理查驗登記
(B)同一品名有二種以上劑型者,應分別辦理查驗登記
(C)不同內容量之乾粉注射劑,除注射液濃度不同者外,得以一案申請
(D)製藥工廠之劑型,應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物製造許可或核定文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 B(2), C(9), D(0), E(0) #3815939

詳解 (共 4 筆)

#7291222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33 條 中...
(共 75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7291602
※補充:藥品製劑申請查驗登記方式 ...
(共 10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7290399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ㅤㅤ 第 33 條...
(共 38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7290525
(A)
第 33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曾核准相同有效成分、劑型、劑量之藥品許可證,如其廢止或註銷之原因與藥品療效安全性有關者,日後首家申請案應依新成分新藥規定辦理查驗登記;如其廢止或註銷之原因與藥品療效安全性無關者,日後首家申請案得依學名藥規定辦理查驗登記。
ㅤㅤ
(B)(C)(D)
第 35 條
申請查驗登記之藥品如係製劑者,其劑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同一品名有二種以上劑型者,應分別申請查驗登記;同一劑型,其製劑之濃度或單位含量不同者,亦應分別申請。
二、乾粉注射劑不同內容量,得以一案申請。但其注射液濃度不同者,應分別申請。
三、乾粉注射劑如其肌肉注射與靜脈注射所附之溶液不同者,應分別申請。
四、製藥工廠之劑型,應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物製造許可或核定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藥物製造許可或核定文件,於申請時未能檢具者,應於領取許可證前補正。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