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 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保存多久?
(A)72 小時
(B)48 天
(C)3 年
(D)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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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7), C(218), D(287), E(0) #3362658
統計: A(11), B(7), C(218), D(287), E(0) #3362658
詳解 (共 2 筆)
#6279953
法規名稱: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 34 條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保存二十五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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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156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三十四條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保存二十五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保存二十五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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