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銀行業提供投資型金融商品,於訂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其中「瞭解金融消費者審查原則」規定,應留存之基本資料,不包括下列何者?
(A)身分
(B)家人背景
(C)風險偏好
(D)過往投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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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894), C(9), D(21), E(0) #341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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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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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 4 條
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提供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於訂立契約前,應充分
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二、瞭解金融消費者審查原則:應訂定瞭解金融消費者審查作業程序,及留存之基本資料,包括金融消費者之身分、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過往投資經驗及簽訂契約目的與需求等。該資料之內容及分析結果,應經金融消費者以簽名、蓋用原留印鑑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確認;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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