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制定每一危險單位淨自留額度及分保標準」,屬於何種核保風險管理機制的
項目?
(A) 核保制度及程序之建立
(B) 核保手冊或準則之制定
(C) 核保風險管理指標之設定
(D) 再保險風險管理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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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520), C(133), D(136), E(0) #2896103
統計: A(180), B(520), C(133), D(136), E(0) #2896103
詳解 (共 2 筆)
#6346662
核保風險管理原則:
保險業因執行保險業務招攬、承保業務審查、相關費用支出等作業,所產生之非預期損失風險。
(1)核保制度及程序之建立。
(2)核保手冊或準則之制定。
(3)核保風險管理指標之設定。
核保制度及程序之建立:
保險業經營各項保險業務時,應建立其內部之招攬、核保等處理制度及程序。
(1)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業務員與保險業之法律關係。
(2)聘用核保人員之資格及權責。
(3)招攬作業、核保作業之處理制度及程序。
(4)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遵行之事項。
核保手冊或準則之制定:
為求有效維護承保業務品質及降低潛在核保風險,就所經營之各項保險業務,分別制定相關之核保手冊,以資遵循。
(1)承保業務種類及範圍、簽單條件與額度。
(2)拒限保業務之種類及其判核層級與額度。
(3)每一危險單位淨自留額度及分保標準。
(4)訂立各級核保人員分層授權範圍及額度。
核保風險管理指標之設定:
為有效評估及檢測各項險種核保作業績效,保險業應制定相關管理指標以供管理階層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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