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
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得以受刑事
處分。但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幾歲者,不適用之。
(A)6 歲
(B)12 歲
(C)14 歲
(D)16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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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37), C(233), D(120), E(0) #57794
統計: A(22), B(137), C(233), D(120), E(0) #57794
詳解 (共 3 筆)
#313163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
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
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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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562
名 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 27 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
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
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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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00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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