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之規定,設施經營者於換發
使用許可證時,應檢附最近多久內的輻射安全測試報告?
(A) 6 個月
(B) 3 個月
(C) 30 日
(D)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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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124), C(277), D(15), E(0) #2817020
統計: A(94), B(124), C(277), D(15), E(0) #2817020
詳解 (共 2 筆)
#6284556
第 21 條
使用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設施經營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至三
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及檢查合格
後,換發使用許可證:
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二、原領使用許可證。
三、最近三十日內測試報告。
四、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另檢附最近一次
擦拭報告。
使用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設施經營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至三
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及檢查合格
後,換發使用許可證:
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二、原領使用許可證。
三、最近三十日內測試報告。
四、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另檢附最近一次
擦拭報告。
第 25 條
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設施經營者
應每五年於同意登記月份之前後三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並留存紀
錄備查。
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設施經營者
應每五年於同意登記月份之前後三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並留存紀
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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