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而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
(A)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B)資源再利用設施之開發
(C)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
(D)道路之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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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4), C(3), D(2), E(0) #1869100

詳解 (共 1 筆)

#6311078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
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
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
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四、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
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
七、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
八、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
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
十、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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