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公立學校教師請假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為辦理退休或資遣者,免附診斷書隨時向服務學校申請復職, 以復職當日為退休或資遣之生效日
(B)分娩前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日為限
(C)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
(D)陪產假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三十日(包括例假日)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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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67), C(125), D(116), E(0) #3102272
統計: A(195), B(67), C(125), D(116), E(0) #3102272
詳解 (共 3 筆)
#5819984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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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9987
教師請假規則:
教師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前項教師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學校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教師經學校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核准延長病假或依前條同意留職停薪期間聘期屆滿者,學校應予繼續聘任。
依前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得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向原服務學校申請復職。但為辦理退休或資遣者,得免附診斷書隨時向服務學校申請復職,並以復職當日為退休或資遣之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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