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除下列哪一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其餘情形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A)曾有性侵害、性騷擾兒童之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B)曾有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C)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後,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者
(D)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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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照法23條 教保服務人員以外之其他服...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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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