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有關期貨商欲擔任期貨信託事業專業發起人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成立滿三年
(B)綜合經營期貨經紀、期貨自營及期貨經理業務滿三年
(C)最近三年未曾受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處分
(D)淨值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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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259), C(110), D(133), E(0) #1710550
統計: A(66), B(259), C(110), D(133), E(0) #1710550
詳解 (共 4 筆)
#2557684
成立滿三年 , 淨值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期貨交易法 第 100 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違反本法或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分,並得限期命其改正:
一、警告。
二、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
三、命令為停止六個月以內全部或一部之營業。
四、撤銷營業許可。
依前項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再依前項各款連續或加重其處分,至其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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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7539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五項期貨商之規定:
(一)成立滿三年,並為綜合經營期貨經紀、期貨自營及期貨顧問業務滿
三年之期貨商。
(二)最近三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處分;其屬外
國期貨商者,未曾受其本國主管機關相當於前述之處分。
(三)淨值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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