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仍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則應責令
(A)停駛
(B)繳銷
(C)註銷
(D)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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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2), C(60), D(335), E(0) #451244

詳解 (共 2 筆)

#147508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
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
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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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規則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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