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法律就某一特定事實之存在,賦予其原則性之法律效果,若有反證即可推翻之。稱為?
(A)推定
(B)擬制
(C)準用
(D)類推
統計: A(2148), B(192), C(118), D(338), E(0) #1469399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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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 |
就事實存在與否先為假設的規定,藉此減輕對該適時舉證之負擔,且允許以反正推翻該假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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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 |
藉由法律規定,將某一並非真實存在之事,認定為實際存在,反之亦可。其擬制之結果不得推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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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用 |
倘若類推適用的方式已透過法律條文明定,則稱為準用。在學說上,準用保含法律原因之準用、法律效果之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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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推 |
係指針對立法者無意中疏漏未予規定的事項,將性質與構成要件類似的現行法律規定,適用於該事項。 |
A推定,立法者衡量利益、價值,特將符合某種要件之事實,推測其屬於特定之法律事實,與「視為」之相異處,乃推定可舉反證推翻;視為則不能舉反證推翻,話說了算。
B擬制 (英語:fiction,德語:Fiktion),以法律規定使成為之,法律中多以 「視為」 表之。係使法律能對生活關係有合理的規範,依據法律政策,將特定事實確定,而不考慮真實為何,在法條文字中,擬制以「視為」表示;由於擬制為法律政策上的一種擬定,並以立法手段將法律適用的價值判斷決定生活關係中的事實,故不容許舉反證加以推翻,此與推定不同。
C準用,法律明文規定就某事項適用某條規定:
係指法律明定將關於某種事項(法律事實)所設之規定,適用於其相類似之事項上;與此相類者為「類推適用」,即關於某種事項,在現行法上尚乏規定,法院於處理此種事項時,得援引性質相似之法規,以資解決之情形。
D類推適用,乃法律規定有漏洞,基於等者等之的法理,相同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所以,類推適用於相類似之規定: 類推適用係填補法律漏洞的一種方法。所謂類推,乃比附援引,即將法律於某案例類型 A 所明定的法律效果,轉移適用於法律未設規定的案例類型 B 之上。
A推定,立法者衡量利益、價值,特將符合某種要件之事實,推測其屬於特定之法律事實。
EX.甲乙夫妻,乙生的小孩就推定是甲的,除非甲可以提出DNA證明推翻!
與「視為」之相異處,乃推定可舉反證推翻;視為則不能舉反證推翻,話說了算。
B擬制,以法律規定成為之,法律中多以 「視為」 表之。係使法律能對生活關係有合理的規範,依據法律政策,將特定事實確定,而不考慮真實為何,在法條文字中,擬制以「視為」表示;由於擬制為法律政策上的一種擬定,並以立法手段將法律適用的價值判斷決定生活關係中的事實,故不容許舉反證加以推翻,此與推定不同。
C準用,法律明文規定就某事項適用某條規定:
係指法律明定將關於某種事項(法律事實)所設之規定,適用於其相類似之事項上;與此相類者為「類推適用」,即關於某種事項,在現行法上尚乏規定,法院於處理此種事項時,得援引性質相似之法規,以資解決之情形。
D類推適用,乃法律規定有漏洞,基於等者等之的法理,相同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所以,類推適用於相類似之規定: 類推適用係填補法律漏洞的一種方法。所謂類推,乃比附援引,即將法律於某案例類型 A 所明定的法律效果,轉移適用於法律未設規定的案例類型 B 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