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法律就某一特定事實之存在,賦予其原則性之法律效果,若有反證即可推翻之。稱為?
(A)推定
(B)擬制
(C)準用
(D)類推
統計: A(4515), B(419), C(276), D(691), E(0) #1469516
詳解 (共 9 筆)
A推定,立法者衡量利益、價值,特將符合某種要件之事實,推測其屬於特定之法律事實,與「視為」之相異處,乃推定可舉反證推翻;視為則不能舉反證推翻,話說了算。
B擬制 (英語:fiction,德語:Fiktion),以法律規定使成為之,法律中多以 「視為」 表之。係使法律能對生活關係有合理的規範,依據法律政策,將特定事實確定,而不考慮真實為何,在法條文字中,擬制以「視為」表示;由於擬制為法律政策上的一種擬定,並以立法手段將法律適用的價值判斷決定生活關係中的事實,故不容許舉反證加以推翻,此與推定不同。
C準用,法律明文規定就某事項適用某條規定:
係指法律明定將關於某種事項(法律事實)所設之規定,適用於其相類似之事項上;與此相類者為「類推適用」,即關於某種事項,在現行法上尚乏規定,法院於處理此種事項時,得援引性質相似之法規,以資解決之情形。
D類推適用,乃法律規定有漏洞,基於等者等之的法理,相同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所以,類推適用於相類似之規定: 類推適用係填補法律漏洞的一種方法。所謂類推,乃比附援引,即將法律於某案例類型 A 所明定的法律效果,轉移適用於法律未設規定的案例類型 B 之上。
推定
因有某種事實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之意思,從 而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惟若有反證,則被推定之事實即 被舉證人舉證之事實推翻。
擬制 規定是這樣,如果有這種情形,就認定是這樣的法律效果,不能推翻
如果時間到了還不決定,就當作你決定了 (視為)
推定 事實不確定"但"應該是如此",如果找到證據就可以推翻
如果失蹤太久了,應該是死了
如果過了一段時間又找到,發現沒死, 就可以推翻推定
類題:
Q.關於死亡宣告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推定死亡
(B)視為死亡
(C)概括及於失蹤人之財產、身分等一切私法上法律關係
(D)僅及於失蹤人以原住居所為中心之法律關係 .
Q.關於「無罪推定」之意涵,何者正確?
(A)確認嫌疑人為無罪
(B)警察逮捕現行犯的預設立場
(C)可用自白作為唯一證據
(D)法院未判決確定前仍不能認為有罪 .
*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1項規定,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都應該推定其為無罪。
Q..基於公益上之需要,對於某種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依據法的政策而為之擬定,縱與真的事 實相反,亦不容許舉反證推翻者,稱為:
(A)推定
(B)推論
(C)解釋
(D)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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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法律就某一特定事實存在,賦予原則性效果,但可以提出反證加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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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法律「假定」某種事實存在,縱使與真實不符,也不得以反證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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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用:法律規定將某一條文的規定,準用於類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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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依類似案例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