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被害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向公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多少賠償金額計算?
(A)100元以上5千元以下
(B)2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C)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D)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 B(2), C(16), D(17), E(0) #3210429
統計: A(2), B(2), C(16), D(17), E(0) #3210429
詳解 (共 2 筆)
#6081175
被害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向公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多少賠償金額計算?
(A) 100元以上5千元以下❌
(B) 2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C) 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3項規定: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D) 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ㅤㅤㅤㅤ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8 條 (公務機關違法之損害賠償) I.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II.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I.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
|
立法理由
基於有損害始有賠償之法理,當事人能證明之損害均得請求賠償,且本法規範有不足者,亦得依民法相關規定為之。例外於當事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之情形時,始有規範每人每一事件賠償金額上、下限之必要。另考量個人資料之價值性及當事人行使請求權、出庭作證之意願,擬參酌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三點「證人、鑑定人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伍佰元支給」之規定,並兼顧法院在個案之裁量權限及防止有心人士興訟,將賠償金額下限往下修正為伍佰元,以便法院為個案審理及判決。又上限部分亦配合下限降低。
|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