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有關醫院針對在院死亡者家屬提供之服務,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規定?
(A)醫院依法設太平間 者,對於在醫院死亡者之屍體,應負責安置
(B)醫院得劃設適當空間停放屍體,供家屬助念或悲傷撫慰之用
(C) 醫院不得拒絕死亡者之家屬或其委託之殯葬禮儀服務業領回屍體
(D)醫院已依規定附設之殮、殯、奠、祭設施, 自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起得繼續使用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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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3), C(1), D(18), E(0) #1106235

詳解 (共 1 筆)

#5298857
第 65 條
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核准附設之殮、殯、奠、祭設施,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繼續使用五年,並不得擴大其規模;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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